第 一 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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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大臺南熱蘭遮失智症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失智者生活品質、提升民眾照護知能及推動失智防治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臺南市所在地區。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失智症知識與照護知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促進失智者生活品質:消弭偏見歧視、促進生活自立、家庭關懷支持、失智照護諮詢、社會資源連結、建構友善環境。
三、提升民眾照護知能:辦理初階進階課程、教育宣導衛教、慈善音樂會,建構在地化、國際化之臺南失智照護模式。
四、推動失智防治:倡導「三動兩高預防失智」、辦理課程落實生活、舉辦國際失智症月活動。
五、協助政府宣導政令。 |
第 二 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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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點在本市、年滿二十歲,對推廣失智症衛教工作有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推廣失智症衛教工作有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免繳會費。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 |
第 七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八 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九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 條 |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般會員為一權。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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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四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五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七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九 條 |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廿一 條 |
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 廿二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廿三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 四 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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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四 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 廿五 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 廿六 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 廿七 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廿八 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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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九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百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參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收入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第 三十 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卅一 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 卅二 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六 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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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三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卅四 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卅五 條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屆及主管機關核備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文號如左: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南市社行字第○○六○五○號函准予備查。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臺南市政府99南市設行字第09900664260號含同意備查。臺南市政府107年11月23日南市社團字第1071316347號函予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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