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卡
- 發佈日期:2012-10-29
一、承辦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二、申請方式 1.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以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 2.洽詢醫院如有代辦,可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2.現場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健保IC卡。 3.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四、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卡證明生效日。 2.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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